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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太湖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》有关内容的建议
   发布时间:2020-08-19    阅读量:22290

据县政协委员鲁传义反映:《太湖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》于2015年11月3日由县政府办印发施行以来,对加强和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,保证县城规划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。该《办法》共六章二十七条,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:“县城核心区内个人不得新建、扩建住房。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,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不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的前提下,原则允许进行修缮加固或在原址进行改建,但不得增加房屋层数,不得增加建筑面积,不得改变房屋用途”。这一条款刚性太强,未充分考虑个人建房情况的复杂性,致使县城规划区内至今仍存有大量危房尚未实施改造,其中老城区尤为严重。

通过调查了解,我县县城仅老城区目前仍有近千间危房,数千人在危房中居住。其中东关居委会辖区约有200间左右,西关居委会辖区约有700间左右。这些房屋大部分集中成片,少部分零散分布于城区各地。目前居住在危房中的绝大部分居民均有改造重建意愿,但若按该《办法》条款实施改造,大部分住户原住房面积狭小,并不能有效改善现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,因此居民普遍缺乏实施改造的积极性,改造重建未能落实。城区大量危房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,安全风险逐年增大,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不能顺利实现,特别是部分房屋建设年代久远,随时有可能发生房塌人亡悲剧。同时,危房住户不满情绪逐年加大,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。为此建议:

县政府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对《办法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相关政策予以调整。建议将《办法》第二章第六条调整为: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,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不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的前提下,原则允许进行修缮加固或在原址进行重建。原址重建的方案实行一事一议,在不影响县城规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,由申请人提出,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、县规委会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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