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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协太湖县委员会调研、视察工作规则
   发布时间:2018-09-19    阅读量:29929

第一条  为推进县政协调研、视察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建设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 调研、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围绕县委、县政府的中心工作,深入实际,深入基层,深入群众,了解我县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成就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,切实反映社情民意,向县委、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条  调研、视察作为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,是政协及委员了解情况、研究问题、提升能力的重要方式;是政协及委员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;是政协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,加强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;是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,在我县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。

第四条  调研、视察选题的确定。要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,重点围绕我县政治建设、经济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,紧扣县委、县政府中心工作,按照“少而精”的原则,在广泛征求意见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确定。

写入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的重点调研、视察课题,年初由县政协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会议讨论确定选题意向,县政协办公室汇总后报主席会议审定。

专委会开展的调研、视察课题年初由各专委会提出,经办公室汇总、统筹协调后,报分管副主席、主席审定。

根据形势需要和县委交办或县政府委托组织开展的专项调研、视察课题,报主席审定。

第五条  调研、视察的组织实施。县政协调研、视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和专委会负责制,秘书长负责总协调。

以县政协名义开展的调研、视察以及县委交办或县政府委托开展的专项调研、视察,由主席或副主席负总责,调研室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,办公室负责配合。

专委会开展的调研、视察,由相关专委会负责人负总责,并组织实施。办公室和调研室负责配合。

第六条  调研、视察活动方案的拟定与审批。以县政协名义开展的调研、视察(含县委交办或县政府委托开展的专项调研、视察)活动方案,由秘书长牵头,调研室和专委会共同拟订,经分管主席同意后,报请主席会议审定。专委会开展的调研、视察活动方案,由专委会拟订,报分管主席审定。

方案一经批准,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和部门,以便及时做出安排,提前与参加调研、视察的委员沟通,告知调研、视察的目的、内容及相关活动安排。

第七条  参加人员的确定。既要注意人员结构和专业优势,又要考虑委员参与面,使更多的政协委员参加调研或视察活动,原则上每位政协委员每届至少能参加一次调研或视察活动。

以县政协名义开展的调研、视察,应根据课题内容,安排相关县政协常委、委员,并邀请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;专委会开展的调研、视察,应安排本届别的常委和委员代表参加,视情邀请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。

第八条  调研、视察的工作方法。要坚持“小型、专项、节俭、实效”的原则,科学安排,精心组织,体现“专而深”的特点。要根据课题需要选定调研视察地点和单位,并注意  兼顾全面,既要了解好的方面,更要了解困难和问题。要组织参加调研、视察的人员多与群众接触,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,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,要为基层解决问题出主意、想办法,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。要实事求是地与被视察部门或单位交换意见,提出建议。要注重调研、视察活动的影响,厉行节约、轻车简从。

第九条  调研报告和视察建议案的撰写及应用。调研、视察结束后要及时撰写调研报告和视察建议案。按相关程序报送县委、县政府,供决策参考。

第十条  建立调研报告、视察建议案后评价机制。调研报告、视察建议案报送县委、县政府后,县政协办公室要跟踪了解相关情况,每年全会前对调研报告、视察建议案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梳理统计,并向政协会议报告,向调研组、视察组成员通报。

第十一条  本规则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,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。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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